建築材料(木製板材)

木製板材

本中心木製板材檢驗服務獲經濟部標準檢驗局、TAF認可之指定實驗室。提供木製板材符合CNS國家標準法規的各項檢驗服務。

服務項目
1.CNS 1349    第6.3節(103年版)  普通合板。
2.CNS 2215    第4.4節(101年版)  粒片板。 
3.CNS 9909    第4.4節(101年版)  中密度纖維板。
4.CNS 11029  第4節(103年版)   裝修用集成材。 
5.CNS 11031  第4.4節(103年版)  結構用集成材。 
6.CNS 11818  第5.4節(103年版)  單板層積材。

一、適用範圍 
 (一)層積材類︰單板層積材。
 (二)合板類︰普通合板。
 (三)集成材類:裝修用集成材、結構用集成材。
 (四)中密度纖維板及粒片板。但供加工或組裝成家具之原料者除外。

二、商品型式試驗規定(完整檢驗作業規定可參照標準檢驗局之網站)
(一)木製板材型式認定原則 
1.主型式:
     (1)積材類、合板類︰指同型式下,厚度(單板層積方向之尺度)最大且層數(單板層積及加工層之數量)最多者。厚度與主型式相同,層數與主型式之差異值符合以下範圍者,得視為主型式: 
     (1-1)四層以下:一層。 
     (1-2)五層至二十層:二層。
     (1-3)二十一層以上:三層。 
    (2)集成材類︰指同型式下之大斷面;無大斷面者,為中斷面;無中斷面者,為小斷面。 
2.系列型式:指同型式下,除主型式外,其餘列為系列型式。層數差異值符合前述範圍之同型式同厚度商品,得視為相同系列型式。
3.同型式:指適用之國家標準、膠合劑、製造廠場、生產國別及甲醛釋出量標示符號相同者;具有耐燃性者另包括耐燃等級相同。
4.相同規格: 
    (1)層積材類、合板類︰同型式且厚度及層數相同者,得視為相同規格。
    (2)中密度纖維板及粒片板︰同型式且厚度相同者。
    (3)集成材類︰同型式且短邊及長邊相同者。 
5.名詞定義
    (1)短邊︰集成材類橫斷面之短邊。
    (2)長邊︰集成材類橫斷面之長邊。但橫斷面為正方形者,則為層積方向之邊。 
    (3)大斷面︰集成材類短邊在十五公分以上,斷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分以上者。 
    (4)中斷面︰集成材類短邊在七.五公分以上,長邊在十五公分以上。 
    (5)小斷面︰集成材類短邊未滿七.五公分,或長邊未滿十五公分者。 
    (6)橫斷面:膠合線之垂直面。

(二)檢驗方式
1.層積材類、普通合板、集成材類、中密度纖維板及粒片板 
型式認可逐批檢驗或驗證登錄【型式試驗模式(模式二)加完全品質管理制度模式(模式四)、製程品質管理制度模式(模式五)或工廠檢查模式(模式七)】兩制度雙軌併行。 
2.檢驗標準及項目 
  (1)層積材類依CNS 11818檢驗甲醛釋出量及標示。 
  (2)普通合板依CNS 1349檢驗甲醛釋出量及標示。 
  (3)集成材類依CNS 11029、CNS 11031檢驗甲醛釋出量及標示。 
  (4)中密度纖維板依CNS 9909、粒片板依CNS 2215檢驗甲醛釋出量及標示。具有耐燃性者,另須執行耐燃性試驗。

(三)檢驗規定 
採型式認可逐批檢驗之商品,其報驗義務人應先申請型式試驗及型式認可,取得商品型式認可證書,並於商品進口或出廠前報請檢驗,符合檢驗規定後,始得於國內市場陳列銷售。 型式試驗申請人應依不同之主型式(含系列型式)檢具各木製板材類商品之型式分類表、下列技術文件及樣品向中心提出型式試驗申請(可參照文件檢核表(檔案)) 
 1.規格一覽表【型號或代碼對照表、商品構造(含構成斷面圖)、組成材料(含表面加工材料)及膠合劑種類】。 
 2.商品四×六吋以上(厚度或集成材類之橫斷面具尺規之成品)彩色照片。 
 3.製程概要。
 4.中文標示樣張。 
 5.樣品: 
     (1)層積材類:每一主型式及須執行甲醛釋出量試驗之系列型式,至少各取二支【每支須可於長度方向距端部五公分以上部位,保持横斷面尺度狀態下,採取試片表面積四百五十平方公分(兩橫斷面除外)之試片二片】。
    (2)合板類︰每一主型式及須執行甲醛釋出量試驗之系列型式,至少各取二張,依下列方式裁製︰ 每張須可裁製一五O毫米(長)x 五O毫米(寬),其横切面及表底面之合計面積在一千八百平方公分以上之最少片數 x 二組。 
    (3)中密度纖維板及粒片板︰每一主型式及須執行甲醛釋出量試驗之系列型式,至少各取二張【每張可採取全表面積約一千八百平方公分之試片二組】。具有耐燃性者另取面積為一○○毫米 × 一○○毫米之樣品三片。 
    (4)集成材類︰每一主型式及須執行甲醛釋出量試驗之系列型式,至少各取二支【每支須可於長度方向距端部五公分以上部位,保持横斷面尺度狀態下,採取試片表面積四百五十平方公分(兩橫斷面除外)之試片二片】。如試片橫斷面尺度或長度較試驗容器為大時,應將試片切斷成同一形狀之多數片的試片,另特殊規格無法依前述尺寸裁製完成者,得洽經中心研討後,另行辦理。 
 6.申請書:(請至檔案下載S051-木製板材申請書)
 7.本中心收到前述文件及樣品後會進行報價作業,俟報價單回簽後下一個工作日開始計算檢驗工作日 
 8.檢驗完成後取得該次檢驗之型式試驗報告(含技術文件)

(四)型式試驗之試驗原則
1.層積材類及合板類︰主型式執行甲醛釋出量試驗及標示檢查;系列型式就厚度最小且層數最少者執行甲醛釋出量試驗;若系列型式超過五種,再選擇一中間厚度增加執行甲醛釋出量試驗。 
2.集成材類︰主型式執行甲醛釋出量試驗及標示檢查;系列型式就各申請之斷面型式執行甲醛釋出量試驗。 
3.中密度纖維板及粒片板︰主型式執行甲醛釋出量試驗及標示檢查;系列型式就厚度最小者執行甲醛釋出量試驗;若系列型式超過五種,再選擇一中間厚度增加執行甲醛釋出量試驗。具有耐燃性者除比照前述原則外,另須執行耐燃性試驗。
4.取得本中心型式試驗報告後,需向標準檢驗局申請型式認可逐批或驗證登錄證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