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、 型式試驗應檢驗項目
(一)主型式:「材料(【木材與木質材料】、【嬰兒可觸及區1之金屬】、【織物、塗布織物及塑膠覆層之可燃性】(僅檢驗延燒速率)」、「構造」、「床底」、「兩側面與前後端面」、「穩定性」、「產品與試驗平台間距」、「產品分離」、「側邊護欄最低高度」、「可下降之側面或端部」、「上橫桿設計高度」、「床邊嬰兒床轉換配件以織物側邊所封閉的開口」、「床邊嬰兒床轉換配件─轉換配件之連接組件掉落」、「使用說明書」、「中文標示」等項目。
(二)系列型式:僅就與主型式商品差異部分進行試驗。
(三)具有嬰兒床功能之複合商品,且已取得嬰兒床型式試驗報告者,則僅檢測下列項目:
1.CNS 12990 第4.1.1、4.1.3 及4.2.4節規定項目,包括「木材與木質材料」、「嬰兒可觸及區1之金屬」及「腳輪/輪子」。
2.依前點第一款第一目之二,包括「產品與試驗平台間距」、「產品分離」、「側邊護欄最低高度」、「可下降之側面或端部」、「上横桿設計高度」、「床邊嬰兒床轉換配件以織物側邊所封閉的開 口」、「床邊嬰兒床轉換配件─轉換配件之連接組件掉落」、第一款第二目「使用說明書」及第二款「中文標示」項目。
(四)顏色及圖案不同可視為相同型式,不需另行試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