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七) 檢驗不合格案件應依據商品檢驗不合格處理辦法辦理退運、銷毀、或提出監督改善申請,並應依下列事項辦理:
1. 檢驗不合格者,得就檢驗合格項次部分辦理分割放行,並就不合格項次申請退運、銷毀或經監督改善使其符合檢驗規定等必要處置;該不合格商品經前揭處置後,填具重新報驗申請書並戴明改善計畫經標準檢驗局同意,得併同其餘未抽中項次商品申請重新報驗。
2. 取樣檢驗僅產品資訊不符者,經檢驗機關通知限期改正並審查合格後即可放行,不需申請重新報驗。
3. 抽中批經檢驗不合格者,同一報驗義務人嗣後報驗同產地、同廠場及同商品分類號列之商品需實施逐批查驗,經連續查驗五批皆符合檢驗規定後,使依第三款之抽批方式簡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