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四)監視查驗執行方式說明
1.逐批查驗:商品報驗後,每批皆須經現場查核包裝、外觀與標示等項目、取樣及檢驗,符合後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發給查驗證明。
2.抽批查驗:商品報驗後,依規定比例採隨機抽批檢驗,抽中批須經現場查核包裝、外觀與標示等項目、取樣及檢驗,符合後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發給查驗證明。但未抽中批者,採書面核放。
3.書面核放:商品報驗後,經書面審查符合者,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發給查驗證明;但必要時得以到現場查核包裝、外觀及標示等項目或取樣檢驗。 書面核放部分,須查核電腦資料庫,確認報驗商品是否符合書面核放資格,並由自動化系統產生查核清單,依下列方式執行: 採每批百分之五十機率之隨機抽批方式查核標示,赴現場逐項查核外觀、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,必要時得取樣檢驗。書面核放未抽中批採書面審查,審查中文標示樣張。